(2017)黑0110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翠华申请刘菊滨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翠华,刘菊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410号申请执行人:周翠华,女,1966年3月5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刘菊滨,女,1960年7月2日出生,住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本院在执行周翠华与刘菊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滕婉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