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郭汉钱、陈广庆等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汉钱,陈广庆,王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933号移送执行部门: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郭汉钱,男,汉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陈广庆,男,汉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德华,男,汉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本院在执行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郭汉钱、陈广庆、王德华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中,于2017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郭汉钱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80000.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的罚金80000.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80000.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二、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陈广庆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70000.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的罚金70000.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70000.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三、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德华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0000.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的罚金20000.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20000.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