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特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申请陈忠兴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陈忠兴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特14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69号。负责人:俞建彪,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陈忠兴,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以下简称宁波工行鼓楼支行)与被申请人陈忠兴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一案中,宁波工行鼓楼支行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撤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工行鼓楼支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司撤回对被陈忠兴的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陆 超审 判 员 酆 芳代理审判员 刘博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婉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