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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刑终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徐波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波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终260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波,男,1979年1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西省余干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江西省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经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江西省余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余干县看守所。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波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赣1127刑初59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徐波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徐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徐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波撤回上诉。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7刑初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志真审判员  肖 萍审判员  赵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成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