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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熊吴娟与林机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吴娟,林机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1880号原告:熊吴娟,女,199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机弟,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原告熊吴娟与被告林机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熊吴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吴娟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吴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计99.5元,由原告熊吴娟负担。审判员  彭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青青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