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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立明与吕海岩及宋洪艳、刘长双、宋洪伟物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立明,吕海岩,宋洪艳,刘长双,宋洪伟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监2号原审原告王立明,男,1968年3月7日生,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原审被告吕海岩,男,1972年9月2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原审第三人宋洪艳,女,1968年10月10日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兴军,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刘长双,男,1968年9月13日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兴军,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宋洪伟,男,1971年4月25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兴军,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王立明与原审被告吕海岩、原审第三人宋洪艳、刘长双、宋洪伟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永吉审判员  马立娜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