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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终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关大龙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红星集团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大龙,黑龙江红星集团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7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大龙,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满族,原系黑龙江省红星集团食品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超,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红星集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关俊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梅,女,该公司人事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军,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关大龙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红星集团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3民初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关大龙以其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红星集团食品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关大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关大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 波审判员 毕 旭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娇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