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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5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万龙与阿力木江阿卜来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龙,阿力木江·阿不来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5执215号申请人:杨万龙,男,汉族,初中文化,伊犁市人,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执行人:阿力木江·阿不来提,男,维吾尔族,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奇台镇老油库巷。申请执行人杨万龙与被执行人阿力木江·阿卜来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新2325民初30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届满。申请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495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4955元(不含逾期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新2325民初30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   明审判员 热合麦提·铁木尔审判员 潘   俊   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 里  木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