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4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亚力与温州当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力,温州当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151号原告:陈亚力,男,汉族,1979年12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当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望湖家园11幢1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李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华,湖南维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原告陈亚力诉被告温州当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当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亚力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当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力撤回对被告温州当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戎 群审 判 员 吴贵平人民陪审员 袁平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