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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执恢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执恢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郭守敬路515号。法定代表人:王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敏慧子,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双选路64号。法定代表人:张志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有,该公司法务室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双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执行人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存款进行扣划,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执行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双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所申请执行的标的共计5,140,000.00元,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泽民审判员  于静哲审判员  周立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