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2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文正与甘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正,甘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2民初233号原告:王文正,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六团。被告:甘伟,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六团。原告王文正与被告甘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文正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文正负担。审判员 刘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乔春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