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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2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文正与甘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正,甘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2民初233号原告:王文正,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六团。被告:甘伟,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六团。原告王文正与被告甘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文正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文正负担。审判员  刘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乔春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