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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欧某某、伍新强制猥亵、侮辱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伍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272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某(曾用名欧尔体),男,1996年4月8日出生,藏族,户籍地四川省。被告人伍新,男,199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彭州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7]2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伍新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涉及个人隐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某、伍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6日4时许,被告人欧某某、伍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号九六广场B1层上海歌城内唱歌时,趁隔壁015包房内被害人王某某、易某二人酒醉之际,采用亲嘴、摸胸的方式分别进行强制猥亵。当日,被告人欧某某、伍新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某、伍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易某的陈述、证人叶某某、陶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伍新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欧某某、伍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欧某某、伍新交付一定款项,表示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欧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欧某某、伍新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晓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虹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