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14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廖金珠、厦门莱丽发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金珠,厦门莱丽发服饰有限公司,陈忠发,李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4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金珠,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执行人:厦门莱丽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李林村麒峰养殖场D栋厂房之2四楼之五,机构代码91350211MA344L9K6D。法定代表人李丽琼。被执行人:陈忠发,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执行人:李丽琼,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金珠与被执行人厦门莱丽发服饰有限公司、陈忠发、李丽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闽0211民初4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廖金珠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厦门莱丽发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117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追加陈忠发、李丽琼为被执行人,现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执行人厦门莱丽发服饰有限公司、陈忠发、李丽琼价值人民币11874元(包括受理费、执行费)及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庆东审 判 员 黄庆勇审 判 员 谢 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洁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