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严理安申请执行张勇德、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理安,张勇德,刘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863号申请执行人:严理安,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勇德,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艳梅,女,汉族,本院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勇德、刘艳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勇德、刘艳梅的银行存款196500.00元;或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邓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