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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4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华傲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铁路机械学校、朱爱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华傲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铁路机械学校,朱爱祖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879号原告:沈阳华傲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子祥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柏良被告:沈阳铁路机械学校被告:朱爱祖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华傲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铁路机械学校、朱爱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华傲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65元,减半收取即1183元,由原告沈阳华傲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历 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冰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