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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南宁市碧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碧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碧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路238号玫瑰园四期二区11号2单元501号房,法定代表人:谢家幸,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武宣县武宣镇城东路(广西黔江农场内)法定代表人:杨小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远卓,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碧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碧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即一、支付南宁市碧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利息967257.19元及逾期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6706元,执行费12073元。但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地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金竹源纸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廖庆丰审判员  黄锦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俊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