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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营口正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海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正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海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1895号原告:营口正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李营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丁海清,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正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海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正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长仁人民陪审员  娄毓业人民陪审员  吕家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