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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爱娟与王仁诗、王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爱娟,王仁诗,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郭爱娟,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王仁诗,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王红,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郭爱娟与王仁诗、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7年3月2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红名下登记有赣榆区青口镇上海路北侧榆花城市花园5号楼3单元102室及新城二十一世纪大道东侧盐城家园6号楼2单元501室房产各一套,但上述财产均已被查封,且赣榆区青口镇上海路北侧榆花城市花园5号楼3单元102室房产已另案启动拍卖流程。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7月2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盐城家园6号楼2单元501室房产了解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发现的被执行人王红名下登记有赣榆区青口镇上海路北侧榆花城市花园5号楼3单元102室房产已另案启动处置程序,被执行人所有的新城××世纪大道东侧××家园××楼××单元××室房已被2014赣民初字第0861-1号案件查封,故亦无法启动拍卖流程,另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修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