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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桂好与罗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好,罗青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334号原告黄桂好,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罗青梅,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桂好诉被告罗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桂好于2017年7月13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桂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桂好负担。审判员  覃淑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海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