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光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79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79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隆泸大道136号。申请被执行人:曾光其,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曾光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曾光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49903.6元及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1720元,公告费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曾光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曾光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隆昌县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邦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远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