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宫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36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宫某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宫某某起诉。审判员 张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