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9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广东阳光家园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与霍锦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阳光家园社区服务有限公司,霍锦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9995号原告:广东阳光家园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33号2座首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61479848A。法定代表人:陈河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艳蕾,女,系原告职员。被告:霍锦松,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广东阳光家园社区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霍锦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阳光家园社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元,由原告广东阳光家园社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