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鹏章与被告张冬叶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章,张冬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436号原告:王鹏章,男,194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告:张冬叶,女,约40岁,闻喜县人。原告王鹏章与被告张冬叶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鹏章于2017年8月14日以被告张冬叶已履行欠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鹏章负担。审判员 王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