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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鹏章与被告张冬叶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章,张冬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436号原告:王鹏章,男,194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告:张冬叶,女,约40岁,闻喜县人。原告王鹏章与被告张冬叶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鹏章于2017年8月14日以被告张冬叶已履行欠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鹏章负担。审判员  王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