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62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上思县红晟木业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思县红晟木业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21民初581号原告:上思县红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华加村驮割屯。法定代表人:伍先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法定代表人:黄鼎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思县红晟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思县红晟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思县红晟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思县红晟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思县红晟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民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慧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