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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8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戈健峰与王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健峰,王友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8219号原告:戈健峰,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年华,上海张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友刚,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戈健峰与被告王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戈健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所涉纠纷已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且至今未结案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健峰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原告戈健峰负担。审判员  吴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新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