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小兵与王红春劳务纠纷一审支付令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兵,王红春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9004民督2号申请人:王小兵,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申请人:王红春,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人王小兵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小兵称,被申请人王红春于2013年底将仙桃南源茗居楼盘钢筋工程发包给申请人王小兵,被申请人未能如期给付全部工程款,后经仙桃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督办,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4日向申请人出具一份130000元的欠条,后被申请人支付40000元,下欠90000元。要求被申请人王红春给付申请人王小兵剩余工程款9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红春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小兵工程款90000元。申请费680元,由被申请人王红春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倩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