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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执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石曦、朱传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曦,朱传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1936号申请执行人石曦,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朱传谦,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石曦依据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武仲裁字第00000020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朱传谦支付仲裁费4580元;2、将朱传谦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万科汉口传奇6栋1单元1907室的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石曦名下;3、将石曦、朱传谦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贺家墩常乐公寓2栋1单元2层5室的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石曦名下。本院已依法受理石曦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两套房屋均设有抵押权,暂不能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2017)武仲裁字第00000020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