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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长春、朱庆礼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长春,朱庆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长春,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信州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朱庆礼,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再审申请人王长春因与被申请人朱庆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长春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货款纠纷,对于被申请人主张的货款,申请人已经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给被申请人,付款凭证的数额及时间与被申请人提供的收货凭证一一对应。二、原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人作为本案原审被告从未收到法院送达的书面材料。即使法院认为其采用了口头方式通知了申请人,但申请人认为本案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如法院采用口头方式通知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退一步讲,即使原审法院主张其通过公告形式通知了申请人,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方式的规定,只有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法院才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付款凭证的数额及时间与被申请人提供的收货凭证并不能完全对应。原审法院根据朱庆礼提供的电话联系王长春,未能有效联系王长春。随后原审法院干警前往王长春户籍所在地广丰区××枧底村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传票,该村委会负责人告知法庭干警,王长春长年在外务工,下落不明,村委会向原审法院出具了书面证明。原审法院根据书面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在《检察日报》刊登公告,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原审法院判决后在《检察日报》刊登公告送达判决书。原审法院程序合法。综上,本案认为王长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王长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罗 玮审判员 姜一珉审判员 夏旭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雅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