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王伟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王伟,马鞍山中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固始县远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2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林,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思敏、张哲,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代理人樊志力,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中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冠男,系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县远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双双,系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伟、被上诉人马鞍山中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固始县远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软思敏、张哲,被上诉人王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志力,被上诉人固始县远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双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534元,退还上诉人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审判长 朱峰审判员 文刚审判员 姚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雪发回重审提纲固始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2016)豫1525民初1245号王伟与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固始县远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二审审理,裁定发回你院重审。重审时请注意以下问题:1、王伟要求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等承担侵权责任,就需要提交证据证明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车辆自燃并造成损失。但王伟提交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仅认定:1、可以排除雷击、外来飞火、吸烟、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2、可以排除人为放火的可能;3、不排除车辆发动机舱内电池组附近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的可能。因此该认定书并不能证明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证明王伟车辆自燃系因车辆质量问题而引起,而且你院也明确认定本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涉案车辆是否存在缺陷,因此应当对本案车辆起火原因进行鉴定,且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在原审也申请进行鉴定。2、对于车辆折旧,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计算,不应酌定。3、审理程序应当合法。以上意见,供重审时参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