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5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5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某,男,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某,男,现住济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50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