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3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司雨馨与被告南京星越佳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雨馨,南京星越佳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3556号原告:司雨馨,女,1996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在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马春兰,执业证号13201200511167141,南京市建邺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南京星越佳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茶亭东街79号(西祠街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周立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亮,执业证号13201200810567003,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斌,执业证号13201201611679406,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司雨馨与被告南京星越佳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司雨馨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因被告主体不适格,遂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雨馨撤回起诉。审判员 程隽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