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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德清顺达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黄娟芬、陈俊红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顺达房地产经纪事务所,黄娟芬,陈俊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691号原告:德清顺达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中兴南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8CUQC90。投资人:詹金平,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告:黄娟芬,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陈俊红,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顺达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黄娟芬、陈俊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清顺达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要求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顺达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德清顺达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芮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