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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5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XX琼彭兴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宁玉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兴刚,XX琼,宁玉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5459号原告:彭兴刚,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XX琼,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玉琴,女,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园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79958818。负责人:蔡仕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彭兴刚、XX琼与被告宁玉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彭兴刚、XX琼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兴刚、XX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兴刚、XX琼负担。审判员  陶本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据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