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执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梁新启、王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新启,王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260号申请人:梁新启,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申请人:王维,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申请人梁新启与被申请人王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梁新启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398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鲁Y×××××号轻型普通货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维的银行存款10398元。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在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冻结上述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商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