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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魏世俊与位小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世俊,位小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4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世俊,男,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位小月,男,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世俊与被执行人位小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35269.4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执行费480元,被执行人位小月无银行存款,无股权,无房产,被执行人位小月车辆已经被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位小月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于金水执行员  刘延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思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