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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正稳与李俊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稳,李俊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刘正稳,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俊友,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正稳与被执行人李俊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68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俊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并查询了其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下落且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