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司惩复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金亚复议决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新22司惩复1号申请复议人王金亚,男,汉族,住哈密市。申请复议人王金亚因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的(2017)新2201行初8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经审查,申请复议人王金亚在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王岩诉哈密市伊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险行政给付一案中系原告王岩的委托代理人,在伊州区法院给其送达判决书时,王金亚拒绝签收并在法庭高声谩骂,工作人员劝说后仍不停止,更加以侮辱性言语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并侮辱、殴打执勤法警,严重扰乱了法院办公秩序。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拘留十日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金亚的复议申请。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