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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有南与李伟、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有南,李伟,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1205号原告:金有南,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龙泉市,现住龙泉市。被告:李伟,男,1963年7月5日出生,住龙泉市。被告:李平,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住龙泉市。原告金有南与被告李伟、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金有南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有南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有南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金有南负担。审 判 员  陈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吕佩聪代书记员  吴丽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