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有南与李伟、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有南,李伟,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1205号原告:金有南,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龙泉市,现住龙泉市。被告:李伟,男,1963年7月5日出生,住龙泉市。被告:李平,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住龙泉市。原告金有南与被告李伟、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金有南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有南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有南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金有南负担。审 判 员 陈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吕佩聪代书记员 吴丽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