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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中兹、牛桂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中兹,牛桂兰,徐玉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2418号申请人:孙中兹,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申请人:牛桂兰,女,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申请人:徐玉春,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本院受理原告孙中兹、牛桂兰诉被告徐玉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玉春所有的鲁A×××××小型轿车一辆。孙素华自愿以鲁R×××××小轿车一辆为申请人孙中兹、牛桂兰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玉春驾驶的鲁A×××××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孙中兹、牛桂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