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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6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水红与陈庆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水红,陈庆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702号原告:罗水红,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丽,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庆铭,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罗水红与被告陈庆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罗水红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水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罗水红负担。审 判 员 黄通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秋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