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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田某某、索某某、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447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索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夏某某,女,汉族。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田某某、索某某、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69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田某某、索某某、夏某某应支付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2422.15元,借款利息9663.47元,2013年3月21日前的逾期利息3220.06元以及2013年3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和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且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和解结案。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3执44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晓   强审判员 陈粮审判员许永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