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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行审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盐县百步镇强胜百货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盐县百步镇强胜百货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424行审56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海兴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郑高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琴,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海盐县百步镇强胜百货店,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通汇路******号。经营者张强,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邑县。申请执行人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盐综执罚决字[2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结。申请执行人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盐综执罚决字[2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经查明2016年9月30日8时30分,海盐县百步镇强胜百货店擅自超出门窗展示商品,展示的商品有冷饮、啤酒、被子、塑料制品等。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当时向其发出了盐综执改通字[2016]百111号《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在2016年9月30日12时前将超出门窗展示的商品搬离。2016年9月30日15时,对该店进行复查,发现未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沿街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展示商品,且逾期不改正。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罚款人民币600元。申请执行人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1月19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现因被执行人海盐县百步镇强胜百货店未自动履行,对于申请执行人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盐综执罚决字[2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人民币600元,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金春荣人民陪审员  朱全玲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冬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