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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蒲文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文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52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文彪,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初中文化,深圳市汇文福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绍兴市上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文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淑华、崔常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文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蒲文彪饮酒后驾驶一辆小��越野客车(车牌号粤B×××××)途经东莞市大朗镇迎宾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蒲文彪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65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蒲文彪于2017年4月27日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车辆的犯罪事实,因其对鉴定意见书的结果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于同年5月4日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再次主动到案并稳定供述,公安机关于当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以上事实,被告人蒲文彪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文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蒲文彪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蒲文彪判处一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蒲文彪对前述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此外,考虑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并未导致交通事故,亦未造成相关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已认罪悔罪并愿意缴纳罚金,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回归社会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蒲文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 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梽伟邹艳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