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1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粘华源与颜晓鹏、颜素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粘华源,颜晓鹏,颜素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11544号原告:粘华源,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满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池,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晓鹏,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颜素妹,女,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粘华源与被告颜晓鹏、颜素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粘华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晓鹏、颜素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粘华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颜晓鹏、颜素妹立即向粘华源支付货款181728元整,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该款项自2016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颜晓鹏、颜素妹因经营需要向粘华源购买布料。2016年7月7日,经双方核算,颜晓鹏、颜素妹结欠粘华源货款201728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交粘华源收执。结算后,颜晓鹏、颜素妹仅支付欠款2万元,尚欠181728元未支付。颜晓鹏、颜素妹未作答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粘华源提交如下证据:欠条1份,以此证明2016年7月7日颜晓鹏、颜素妹确认共欠粘华源货款201728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因颜晓鹏、颜素妹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粘华源所提供的欠条,有颜晓鹏及颜素妹的签名,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审理中,粘华源陈述颜晓鹏、颜素妹在欠条签名确认后,支付了2万元欠款,系对自身不利的陈述,因此予以确认。据此对本案主要事实依前述粘华源陈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粘华源与颜晓鹏、颜素妹所达成买卖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粘华源主张颜晓鹏、颜素妹拖欠货款,提供欠条予以证明,其主张应当得到支持。颜晓鹏、颜素妹欠款未能支付,应承担还款责任。粘华源要求颜晓鹏、颜素妹自2016年7月7日起支付至还款之日止的银行贷款利息,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粘华源要求的起算时间不予支持,但粘华源向本院主张权利后,颜晓鹏、颜素妹未能及时付款,因此可自起诉之日起算粘华源的利息损失,粘华源该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颜晓鹏、颜素妹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一、颜晓鹏、颜素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粘华源货款1817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数额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粘华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计1990元,由颜晓鹏、颜素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育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少阳速录员 陈德桂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欠条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欠条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欠条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