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清徐县晋洋醋业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昌鹏货物物流公司、张国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徐县晋洋醋业有限公司,太原市昌鹏货物物流公司,张国振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1046号原告:清徐县晋洋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孟封镇杨房村杨房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杨保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美娟,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祁县贾令镇北左村。被告:太原市昌鹏货物物流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王答村与208国道交叉口西停车场院内北排昌鹏物流。负责人:常鹏。被告:张国振,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县汲冢镇林吉屯行政村白马周庄村农民,住北京门头沟区。原告清徐县晋洋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昌鹏货物物流公司、张国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清徐县晋洋醋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徐县晋洋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徐县晋洋醋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清徐县晋洋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