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恢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与蒋方英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蒋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恢4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田庆。被执行人蒋方英。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与被执行人蒋方英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龙证执字第15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方英给付本金555126.98元。执行中查明,对被执行人蒋方英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大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依法对被执行人蒋方英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房屋一套进行价值评估。执行期间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愿在公告期满前履行义务,若公告期满前未履行义务即恢复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蒋方英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蒋方英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555126.9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章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