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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瑞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瑞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崔永祥被执行人:张振宁被执行人:刘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762号案件的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执行申请,执行费免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利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