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孙子史布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子史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终177号原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子史布,男,1995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彝族,无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在西宁市无固定住所。2016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8日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孙子史布犯盗窃罪一案,由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做出(2017)青0102刑初20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子史布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孙子史布,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16年10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子史布、犯罪嫌疑人阿尔日尔、克布(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前往西宁市城东区康乐新村小区内,被告人孙子史布和犯罪嫌疑人克布负责在楼下望风并接应,犯罪嫌疑人阿尔日尔翻窗进入被害人熊某居住的19号楼1单元201室内,将放在卧室一包内的2000余元现金及放置在客厅茶几上的一部白色三星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0元),所得赃款三人分赃后全部挥霍。而后孙子史布、阿尔日尔、克布又来到该小区被害人袁某居住的20号楼1单元,采用同样方法潜入102室内,将被害人放在客厅桌子上一钱包内的200元钱及电视机旁的一部vivoXplay5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机变卖,所得赃款三人分赃后全部挥霍。2.2016年10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子史布、犯罪嫌疑人阿尔日尔、克布经事先预谋,来到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中路小寨沁园小区内,孙子史布和犯罪嫌疑人克布负责在楼下望风并接应,阿尔日尔翻窗进入被害人孙某居住的20号楼1单元111室内,将被害人手提包内5000余元现金、一部vivo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手机已被追回,所得赃款三人分赃后全部挥霍。而后孙子史布、阿尔日尔、克布来又到该小区被害人刘某居住的20号楼1单元,采用同样方法潜入112室内,将被害人放在冰箱内的一条黄鹤楼香烟盗走。(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1000元)。香烟变卖。3.2016年10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子史布、犯罪嫌疑人阿尔日尔、克布经事先预谋,前往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路三源小区内后,��子史布和克布负责在楼下望风并接应,阿尔日尔翻窗进入被害人张某居住的7单元301室内,将被害人放在客厅茶几上的一部三星手机及一部红米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三星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被盗红米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手机变卖。而后孙子史布、阿尔日尔、克布又来到西宁市城东区七一路锦峰滨河小区内,采用同样方法潜入被害人王某居住的6号楼2单元212室内,将被害人放在卧室电脑桌上包内的8000余元现金盗走。所得赃款三人分赃后全部挥霍。4.2016年10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子史布、犯罪嫌疑人阿尔日尔、克布经事先预谋,前往西宁市城东区东府佳苑小区,孙子史布和克布负责在楼下望风并接应,阿尔日尔翻窗进入被害人薛某居住的8号楼3单元212室内,将被害人放在客厅的一部三星牌手机及2700余元现金盗走,手机变卖,所得赃款三人分赃���全部挥霍。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起子2把、手钳1把、剪线钳1把、胶皮手套1双、镊子1个、裁纸刀片4个、警用小手电2个、螺丝刀1把证实,被告人实施盗窃所使用的犯罪工具;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0月27日10时许,民警在本市城东区白家河湾附近将被告人孙子史布抓获;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孙子史布、犯罪嫌疑人阿尔日尔、克布指认七起盗窃案犯罪现场,经拍照固定证据;4.搜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依法对被告人孙子史布租住的民房进行搜查,发现其作案时穿着的上衣,并未发现作案工具;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阿尔日尔随身携带的塑料袋进行搜查,搜出作案工具螺丝刀1把、涉案白色三星直板手机1部;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克布随身携带的双肩包进行搜查,搜出犯罪工具起子2把、手钳1把、剪线钳1把、胶皮手套1双、镊子1个、裁纸刀片4个、警用小手电2个;5.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证实,涉案物品起子2把、手钳1把、剪线钳1把、胶皮手套1双、镊子1个、裁纸刀片4个、警用小手电2个、胶皮手套1双、螺丝刀1把、白色直板三星牌手机1部,均已扣押在案佐证;白色直板三星牌手机1部、vivoX6plus玫瑰金手机1部已发还被害人熊某、孙某;6.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尿检报告证实,被告人孙子史布的尿样经吗啡检测,结果呈阳性;7.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孙子史布于2016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10月8日刑满释放;8.监视居住决定书证实,犯罪嫌疑人阿尔日尔、克布符合逮捕条件,但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决定对其二人监视居住;9.情况说明证实,���罪嫌疑人阿尔日尔、克布因患有传染性重大疾病,无法到案移送审查起诉;10.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作案时的实际年龄与身份信息情况;11.被害人熊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8日,其在居住的位于本市城东区康乐新村小区19号楼1单元201室内,发现放在卧室一包内的2000余元现金及放置在客厅茶几上的一部白色三星手机被盗走;12.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8日8时30分许,其在居住的本市城东区康乐新村小区20号楼1单元102室内,发现其放在客厅桌子上一钱包内的290元钱及其放在客厅里充电的vivoXplay5、vivoY29L手机被盗;1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16年10月19日7时50分许,其从互助的家中回到本市城东区小寨沁园小区20号楼1单元112室内,打开门后发现家中窗户被撬开,东西散落一地,所有抽屉床柜冰箱都被翻过,经查看,发现��放在冰箱内的一条中华烟、一条黄鹤楼香烟和抽屉内的玉手镯被盗;14.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9日7时30分许,其在本市城东区互助中路小寨沁园小区20号楼1单元111室的家中醒来后,发现零钱散落一地,其手提包全部放在客厅的沙发上,发现家中窗户被撬开,电视柜左下方的抽屉被翻过,自习检查,发现5000余元现金、两包”软中华”烟、一部vivo6plus手机、一对金耳坠和一个彩金吊坠被盗;15.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1日凌晨0时许,其在位于本市城东区八一路三源小区7单元301室的家中睡觉,到了早上6时40分许,其起床后发现其放在卧室内的衣服不见了,寻找后发现衣服都被放在厨房地上,检查后发现原本放在客厅茶几上的一部三星牌手机、一部红米手机、现金30元被盗了;16.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0日11时许,其在本市城东区七一路锦峰滨河小区6号楼2单元212室的家中请亲戚吃饭,当晚其表妹李莉住在其家里,当时她的背包放在主卧室的电脑桌上,10月21日凌晨4点许,其表妹李莉上厕所之后刚躺到床上,发现一个男子来到主卧室将电脑桌上放着的背包拿走了,其表妹以为是外甥拿充电器,就喊了名字,其就被惊醒了,后发现是小偷进来了,就下楼去追,没有找到,后去保安室查监控,监控内有三个男子一直在小区到处乱转,最后到其楼底下看到窗户开着,一个小伙从窗户上往上爬,一个在底下把他往上推,一个在旁边放哨,之后其就报警了,背包内现金8000余元,一个6克重的黄金戒指被盗;17.被害人薛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3日3时许,其姨娘在位于本市城东区东府佳苑小区8号楼3单元212室的家中,醒来发现家中厨房的两扇窗户都被撬开,现金5600元、一块EPOS手表被盗;18.证人尚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0日下午15时许,克布到其店里,手里拿着一部玫瑰金色vivoX6手机,说要换个手机屏幕,克布嫌太贵,没有换屏幕,其就说600元收购了这部手机,克布说回去考虑一下,后其以600元的价格收购了该手机;19.2016年11月8日,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宁价证〔2016〕789号《关于对vivo牌手机等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vivo牌手机(型号:X6plus,内存:64G,全网通,金色,购置日期:2016年3月)壹部认定价格为:2100元;三星牌手机(型号:SM-G3609,白色,购置日期:2015年6月)壹部认定价格为:250元;2017年4月27日,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宁价认字〔2017〕34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黄鹤楼牌香烟(软盒,认定基准日:2016年10月19日,数量:1条)认定价格为1000元;三星牌手机(型号:GF-L9082i,内存:8G,无配件,购置日期:2014年5月,认定基准日:2016年10月21日,数量:1部)认定价格为100元;红米牌手机(型号:Note4,内存:8G,无配件,购置日期:2014年8月,认定基准日:2016年10月21日,数量:1部)认定价格为150元;vivo牌手机(型号:Xplay5,内存:128G,土豪金,无配件,购置日期:2016年9月,认定基准日:2016年10月18日,数量:1部)认定价格为3000元;20.犯罪嫌疑人阿尔日尔的供述,2016年10月18日,其和孙子史布、克布三人到本市城东区八一路康西19号楼1单元201室,偷了2000多元钱和一部三星手机,当时偷东西的时候,克布和孙子史布就站在那栋楼的外面放风,其就爬到二楼从没锁的窗户进去,进去之后其发现有一个人在卧室睡觉,卧室桌子上放着一个包,其当时翻开包发现包内有一沓钱(20元面值和10元面值),其就把钱拿走了,之后走到客厅,发现客厅桌子上放着一部三星直板手机,其就把手机也顺便拿上了;从窗户爬出去后,三人又到隔壁的另一栋楼(20号楼1单元102室),还是他们两人放哨,其自己一个人从那个楼的后面爬进一楼的一户窗户美观的人家,偷走了客厅内桌子上放的钱包内的200元钱和在客厅电视旁边正在充电的手机,其从窗户爬出去后,三人原路返回出租屋;2016年10月19日凌晨2时许,克布带着其和孙子史布到了互助路一个小区(小寨沁园小区),然后克布和孙子史布就在20号楼1单元111室和112室楼下放哨,其就进111室偷了一部vivo手机和一沓钱,之后进了112室偷了一条黄鹤楼香烟,之后三人回到出租屋,数了一下钱,大概是5000元,三人把钱平分了,把vivo手机和香烟给了克布让其去卖钱;2016年10月21日凌晨,三人到了八一路一个小区(三源小区),看到7号楼301室窗户没关,其就爬进去���走了客厅桌子上的两部手机;其后三人又打了一辆出租车去了七一路锦峰滨河小区,发现6号楼212室的窗户没关,克布和孙子史布放风,其就从窗户爬进去,看到有一个女子在睡觉,其就到旁边的房间里看见一个包,打开有一沓钱(都是100元和50元的),其拿了钱就从窗户出来了,三人打车回到出租屋;2016年10月23日凌晨3时许,三人打车到了互助路东府佳苑小区,看到8号楼3单元212室窗户没关,克布和孙子史布放风,其就爬进去,在客厅看到一部三星手机,在客厅包内找到一沓钱(100元面值),其拿上就原路返回了,三人回到出租屋,数了一下钱,大概是2700余元;2016年10月27日刚走到出租屋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21.犯罪嫌疑人克布的供述,和罪犯嫌疑人阿尔日尔的供述相互吻合;22.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孙子史布、犯罪嫌疑人阿尔��尔、克布指认各作案现场并拍照固定证据;23.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证实,证明公安机关对讯问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原判认为,被告人孙子史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子史布参与作案七起,数额达24500元,依法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孙子史布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至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孙子史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起子2把、手钳1把、剪线钳1把、胶皮手套1双、镊子1个、裁纸刀片4个、警用小手电2个、螺丝刀1把、裁纸刀片4个,依法没收留作证据保存。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孙子史布上诉提出:由于上诉人是被同案阿尔日尔、克布胁迫参与盗窃,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上诉人孙子史布盗窃犯罪事实清楚,所证犯罪事实的证据经二审核实,认为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仍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子史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对于孙子史布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案的犯罪嫌疑人阿尔日尔、克布及上诉人孙子史布的供述证明,三人经过预谋后盗窃作案,孙子史布自愿伙同作案,在盗窃过程中三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不存在孙子史布是被同案犯罪嫌疑人胁迫作案的情况。且原判综合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出的量刑适当。上诉人孙子史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勇审判员 李 俐审判员 李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子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