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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建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797号移送单位:高碑店市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建宝,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李建宝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的(2017)冀0684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684执79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