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4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周小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周小祥,丁雪青,周少卿,陈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4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西路52号。法定代表人:杨秋林,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小祥,男,汉族,1968年5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丁雪青,女,汉族,1971年6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周少卿,男,汉族,1977年5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陈玲,女,汉族,1979年10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与被执行人周小祥、丁雪青、周少卿、陈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5)信民二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周小祥、丁雪青、周少卿、陈玲于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借款本金892,582.39元,罚息41,958.22元,合计人民币934,540.61元,(上述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8月22日,其后的罚息要求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周少卿、陈玲对上述第一项中周小祥、丁雪青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83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2执4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公众号“”